瀏覽本站
2018年5月30日 星期三
2018年5月28日 星期一
2018年5月27日 星期日
2018年5月16日 星期三
2018年5月14日 星期一
職業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法規整理
局限空間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二章第 二 節 局限空間
第 29-1至29-7條
第 五章 車輛機械 第 四 節 堆高機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24到128 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九
章 墜落、飛落災害防止
第 一 節 人體墜落防止 第224-234條
第 二 節 物體飛落防止第235-238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局限空間
第 二 章 工作場所及通路
第
二 節 局限空間 第29-1~29-7條
局限空間作業可能發生之危害:
缺氧、中毒、火災爆炸、感電、塌陷、被 夾、被捲、墜落、溺水。
局限空間定義:
係指內部無法以充分且適當之自然通風來維持內部清淨之可呼吸性空氣,非供勞工在其內部從事經常性作業,且勞工進出受限制之空間。
又所謂局限空間作業是指:
1.非供勞工在其內部從事經常性作業
2.勞工進出方法受限制
3.且無法以自然通風來維持充分、清淨空氣之空間,符合以上條件者即屬於局限空間作業,勞工在進入局限空間作業時,可能存在的危害有以下如缺氧、有害氣體中毒(如一氧化碳、硫化氫...)、感電、塌陷、被夾、被捲、火災及爆炸等危險之虞。
「缺氧」濃度未滿18%之狀態
防範:
通風:引入新鮮空氣,稀釋危害氣體,提高氧氣濃度。
(1)通風換氣(2)作業環境測定(3)危害防止措施(4)標準作業流程及安全管制(5)作業許可程序(6)使用防護設備(三腳架、背式安全帶、捲揚器)(不得使用過濾式呼吸防護具)(7)安全檢點(8)緊急應變等措施(9)派員於作業入口處監督勞工。
依職安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一條規定,雇主對擔任下列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有害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四、缺氧作業主管。
所屬缺氧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訓練章節包含一、缺氧危險作業及局限空間作業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二、缺氧症預防規則,三、缺氧危險場所危害預防及安全衛生防護具,四、缺氧危險場所之環境測定,五、缺氧事故處理及急救,六、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衛生管理與執行等共計18小時。勞工只要參加職業訓練機構所辦理的課程,於訓後參加筆試。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高架作業,係指雇主使勞工從事之下列作業:
一、未設置平臺、護欄等設備而已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其高度在二公尺以上者。
二、已依規定設置平臺、護欄等設備,並採取防止墜落之必要安全措施,其高度在五公尺以上者。
前項高度之計算方式依下列規定:
一、露天作業場所,自勞工站立位置,半徑三公尺範圍內最低點之地面或水面起至勞工立足點平面間之垂直距離。
二、室內作業或儲槽等場所,自勞工站立位置與地板間之垂直距離。
勞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使其從事高架作業:
一、酒醉或有酒醉之虞者。
二、身體虛弱,經醫師診斷認為身體狀況不良者。
三、情緒不穩定,有安全顧慮者。
四、勞工自覺不適從事工作者。
五、其他經主管人員認定者。
墜落災害預防
一. 減少高處作業場所。二. 工程改善:
1. 指派合格作業主管2. 二公尺以上作業:利用高空工作車、施工架…等。
2. 設置安全上下設備。3. 架妥工作平台。4. 架設各項安全防護設施:護欄、護蓋、安全網、安全母索…等。5. 使用安全防護具:安全帽、安全帶…等。
易發生墜落之場所
開口附近作業、組拆施工架、屋頂作業 使用施工架作業 高架作業線路、電纜架設 配管、儲槽安裝 鋼構組配 高處油漆、防水施工大樓外牆清洗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39~62~2條
第 四 章 施工架、施工構臺、吊料平臺及工作臺
第 39 條:雇主對於不能藉梯子、高空工作車或其他方法安全完成之二公尺以上高處營造作業,應設置適當之施工架。
第 40 條:雇主對於施工構臺、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高度五公尺以上施工架、高度五公尺以上之吊料平臺……等
高度五公尺以上置備施工圖說,並指派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簽章確認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但依營建法規等不須設置專任工程人員者,得由雇主指派具專業技術及經驗之人員。
第 41 條:雇主對於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及高度五公尺以上施工架之組配及拆除(以下簡稱施工架組配)作業,應指派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
第 九 章 墜落、飛落災害防止
第 224 條:雇主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份,勞工有遭受墜落
危險之虞者,應設有適當強度之圍欄、握把、覆蓋等防護措施。
第 225 條: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以架
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但工作台之邊緣及開口部分,不在此限。雇主依前項規定設置工作台有困難時,應採取張掛安全網、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勞工因墜落而遭致危險之措施。
第 228 條: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能使勞工安
全上下之設備。
壹、定義:
一、移動梯
(一)移動梯係指非固定式梯子,可於不同場所移置使用之梯子;一般為提供具高低差之處所上下路徑或從事輕便性、臨時性作業用之工作梯。
(二)移動梯型式可分為單梯、伸縮梯等。
二、合梯
兩面單梯經鉸接,梯腳間使用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以避免梯腳移位,為可自立之A字型梯子。提供跨坐頂板或站立於兩側梯面上之輕便作業使用。
1.臨時性作業係指於移動梯、合梯之作業時間非長期性,以不超過 30 分鐘為宜。
2.所稱輕便作業(不超過10公斤)係指該作業之反力不影響移動梯、合梯之穩定。
於移動梯上從事垂直高度
2 公尺以上作業,移動梯兩側應設置護欄或設置垂直安全母索固定於上方錨錠處、使用止滑防墜器或捲揚式防墜器,供勞工使用背負式安全帶等防止墜落之設施
不得使勞工以合梯當作二工作面之上下設備使用,並應禁止勞工站立於頂板。
墜落、飛落災害防止-合梯
一、作業資格:事業單位內部訓練圖例
二、危害可能造成後果之情境描述:
勞工於合梯上作業時,梯腳未完全打開,梯腳滑開墜落。合梯未有繫材扣牢,破損之合梯致使上下跌落,不堅固及不穩固之合梯上作業傾倒
三、降低風險之控制措施:
定期自動檢查。使用堅固之構造(設規230)。使用無顯著之損傷、腐蝕等材質(設規230)。使梯腳與地面之角度在七十五度以內,且兩梯腳間有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腳部有防滑絕緣腳座套。(設規230)。使用安全之防滑梯面之合梯(設規230)。
踢腳設置防止滑溜或其他防止轉動之設施(安衛34)。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安衛25)。訂定標準作業程序。
勞動部 起重機法令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本規則適用於下列起重升降機具:
一、固定式起重機。
二、移動式起重機。
三、人字臂起重桿。
四、升降機:指乘載人員及(或)貨物於搬器上。
五、營建用提升機。
六、吊籠。
七、簡易提升機:指僅以搬運貨物為目的之升降機,其搬器之底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下或頂高在一點二公尺以下者。但營建用提升機,不包括之。
第 3 條
本規則所稱中型起重升降機具如下:
一、中型固定式起重機:指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或未滿一公噸之斯達卡式起重機。
二、中型移動式起重機:指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移動式起重機。
三、中型人字臂起重桿:指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人字臂起重桿。
四、中型升降機:指積載荷重在零點二五公噸以上未滿一公噸之升降機。
五、中型營建用提升機:指導軌或升降路之高度在十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
尺之營建用提升機。
前項第一款所稱斯達卡式起重機,指以鋼索或吊鏈懸吊起重機之駕駛室(
台),且能與貨物同時升降之起重機。
注意事項:作業前自動檢查、指定作業監督人員、派指揮手、不超重、人員管制、作業半徑、舌片定位、安全距離。
第 五 章 起重吊掛作業安全管理第 62 條
雇主對於使用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或人字臂起重桿(以下簡稱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之勞工,應僱用曾受吊掛作業訓練合格者擔任。但已受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起重機具操作人員訓練合格或具有起重機具操作技能檢定技術士資格者,不在此限。
雇主對於前項起重機具操作及吊掛作業,應分別指派具法定資格之勞工擔任之。但於地面以按鍵方式操作之固定式起重機,或積載型卡車起重機,其起重及吊掛作業,得由起重機操作者一人兼任之。
第46條:起重桿應以銘牌等標示:一、製造者名稱。二、製造年月。三、吊升荷重。
一機三證:移動式起重機檢查合格證、操作人員合格證及吊掛人員合格證。
依據規定「移動式起重機檢查合格證」取得係移動式起重機使用前,必須經勞檢機構或代檢機構檢查合格才可使用,並發給檢查合格證,而操作人員可分為二個部分:
(1)「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須先參加起重機操作相關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取得結業證書後,還必須取得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
(2)「未滿三公噸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吊掛人員」: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62條規定:雇主對於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之勞工,應僱用曾受吊掛作業訓練合格者擔任。前揭人員均應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方具操作資格。檢查合格證其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
雇主對擔任下列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或吊升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斯達卡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二、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三、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人字臂起重桿操作人員。
四、導軌或升降路之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之營建用提升機操作人員。
五、吊籠操作人員。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前項人員,係指須經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人員訓練或技能檢定取得資格者。
三噸以下0.5噸以上固定是起重機每年需要做一次自動檢查,等於11次保養紀錄和一次的自動檢查,保養表單和檢查表單都要保管三年。
式起重機平常所吊荷物不超過三公噸,是否可不用申請檢查?
答: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四條,吊升荷重係指起重機具之構造及材質所能吊升之最大重量,另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三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吊升荷重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或一公噸以上之斯達卡式起重機於設置完成或變更位置時,應申請竣工檢查。故起重機構造及材質計算之吊升荷重達三公噸以上者即應申請檢查合格使用,而不是以實際使用噸數為依據。
第 十 章 電氣危害之防止 第 三 節 活線作業及活線接近作業
第258條:雇主使勞工從事高壓電路之檢查、修理等活線作業時,應有下列設施之一:
一、使作業勞工戴用絕緣防護具,並於有接觸或接近該電路部分設置絕緣用防護裝備。
二、使作業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
三、使作業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絕緣工作台及其他裝備,並不得使勞工之身體或其使用中之工具、材料等導電體接觸或接近有使勞工感電之虞之電路或帶電體。
第259條:為防止勞工接觸高壓電路引起感電之危險,在距離頭上、身側及腳下六十公分以內之高壓電路者,應在該電路設置絕緣用防護裝備。但已使該作業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而無感電之虞者,不在此限。
ABS點檢:超過2公尺
1.因場所限制他施工架困難,目前使用FRP伸縮梯,應於上端掛勾固定,
【高架伸縮梯(拉梯)使用要領】
1. 「伸縮梯」為於高度、深度達 1.5 公尺以上處所作業時,所設置安全上下之設備。
2. 「伸縮梯」須為安全、牢固、易於伸展使用之金屬構造,且「伸縮梯」架設完畢後,各部位之構件不得鬆動。
3. 伸縮梯上須標示型號、種類、製造廠商名稱或商標,並載明其長寬尺寸、淨重、承重限制、製造年月、製造批號以及使用安全之說明。
4. 架設伸縮梯時,梯柱上端須凸出頂部支撐端之踏面 60 公分以上。
5. 使用伸縮梯時,須繫結固定於頂部支撐端,以防止梯子移轉、傾倒;若頂部設有爪勾固定之裝置時,不在此限。
6. 不得使用二個伸縮梯互搭、互撐。
7. 伸縮梯之梯寬需在 30 公分以上,各階梯橫桿之間隔距離在 25 - 35 公分之間,且具等距、止滑、穩固之安全踏面。
8. 為攀爬安全起見,不得持物上下伸縮梯。
9. 原則上,不得在伸縮梯上作業、施工;若無法避免時,使用者必須使用高架作業用安全掛勾及安全帶(索),伸縮梯下同時安排人員壓住伸縮梯,使其穩固。
10. 伸縮梯與水平面之夾角不得大於 75 度(即梯腳與其「頂部支撐端垂直面」之距離,必須大於「頂部支撐端垂直高度」之 1/4 長度)。
11. 梯角須固定穩妥,並具備防止滑溜之措施;使用伸縮梯時,須注意有無遭衝撞、搖晃、倒落之顧慮。
移動梯使用規範公文依據:
設計符合法規安全爬梯,加裝防墜裝置軌道,人員使用背負式安全帶,設置垂直母水平母索、搭架及鋪設工作平台。
使用伸空車
變壓器
一、設護籠、設置工作平台或鋪網,設置垂直、水平母索,使用背負式安全帶,使用伸空車。
訂閱:
文章 (Atom)


